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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切块经费划拨使用管理办法
2013-07-12 15:55     (浏览)

    为适应学校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对财务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与规范各二级单位切块经费的划拨、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二级单位经费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教学人员课时津贴(教师校内岗位津贴和超工作量酬金)。

1.本科生课时津贴核算办法

    学校现行的教师岗位津贴加超工作量酬金(即先计算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以计发其校内岗位津贴,再对各单位本科教学总课时减去全体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总数后,其超工作量部分计发超工作量酬金)的方式不变,将其中的课时计算单位,由标准课时改为自然课时,按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含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每人每周专业课7节,公共课10节的标准计算拨款。

    教师超工作量(含本科生、研究生课程)自然课时最高上限为专业课5-7节,公共课6-8节。如教师上课课时数不满基本教学工作量,按其所缺课时数由学院扣发其校内岗位津贴(扣发标准参照现行文件)。

    各单位本科教学总课时的计算办法是:05级(含05级)以前的本科生按学校核准的教学计划和实际班级数(含全英/双语班),06级(含06级)以后的本科生按学校核准的教学计划和招生计划(含全英/双语班)确定的班级数计算;基础英语、体育课、第二外语按40人/班,其余公共课按60人/班计算拨款。计算机基础、“两课”应合班上课。

2.研究生课时津贴核算办法

研究生课时津贴(含公共课在内)实行按学生人数分段计算的总量包干拨款(包括教师校内岗位津贴和超工作量酬金在内),硕士研究生按各专业学生数计算,1-10人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11人起至20人为每生每年4500元,第21人以上为每生每年4000元。

    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费用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从学生入学起计,每名学生共拨付6个学期。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部统筹管理;博士生4门课程费用由研究生部另外拨付。

3.超工作量酬金核算办法

    超工作量酬金由原一律按副教授课时酬金标准核算拨款,改为按教师职称结构实际比例分教授(专业课90元/节、公共课65元/节)、副教授(专业课85元/节、公共课60/节)、讲师及讲师以下按讲师标准(专业课75元/节、公共课55元/节)三个档次核算拨款。如超工作量酬金中既有专业课,又有公共课的,则按教学任务总课时中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比例套算。

4.课时津贴下拨方式

    各项课时津贴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每年按各教学单位所承担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课时总数分别核算,报财务处下拨。教师寒暑假各1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仍按原定标准不变,由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每年3月、9月统计的在编在岗教师人数一并下拨。

全校性通选课暂不列入下拨范围,仍由教务处统筹管理,课时酬金按通选课有关规定发放。

5.资金来源:学校预算安排。

6.用范围:各单位对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发放津贴。

(二)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管理工作津贴。

1.津贴核算办法

    对担任学院、系党政领导的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仍维持现行减免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方式不变,但将原来的按标准课时改为按自然课时计算:

    学院正职领导每周减免专业课4节或公共课5节,每周上课(含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课时总量最高上限为专业课7节或公共课10节;

    学院副职领导每周减免专业课3节或公共课4节,每周上课(含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课时总量最高上限为专业课9节或公共课12节;

    系主任每周减免专业课2节或公共课3节,每周上课(含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课时总量最高上限为专业课11节或公共课14节;

    学院、系党政领导授课课时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得发放超课时酬金。

    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管理工作津贴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在核算课时时一并计算报财务处下拨。

2.资金来源:学校预算安排。

3.使用范围:各单位对担任学院、系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双肩挑”人员发放津贴。

(三)科研人员工作津贴。

1.津贴核算办法

    学校现行的科研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不变,将发放方式由学校按人直接发放,改为切块下拨。由科研处每年按科研人员在岗人数和岗位津贴标准核算(教学-科研人员按岗位津贴标准的50%计算),报财务处预拨到其所在单位;年终时由科研处对科研人员实际完成科研任务的情况进行审核,超额部分由科研处按学校科研奖励实施办法计发,未完成部分由科研处在核算各单位第二年预算拨款时扣除后拨付各单位。

    本条所称科研人员,是指除国家级重点文科基地、省级重点文科基地、期刊编辑部、词典学研究中心(前述单位另按相关规定执行)以外的学校其他单位专职科研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

2.资金来源:学校预算安排。

3.使用范围:各单位对担任科研工作的人员发放津贴。

(四)本科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管理工作津贴。

1.津贴核算办法

    每年以各教学单位上年末在校学生数,按本科生辅导员与本科生1:250的比例,(在不设专职研究生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按研究生管理人员与研究生(含硕士生和博士生)1:375的比例,分别核算辅导员工作总量和研究生管理工作总量。上述总量乘以全校辅导员岗位津贴平均标准(按辅导员行政级别平均套算),由学生处、研究生部分别核算各教学单位本科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管理工作津贴,报财务处下拨。对学生人数较少、辅导员编制不足1人的新建本科学院,在计算辅导员工作津贴时作为特殊情况适当放宽。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咨询人员的工作津贴每月由该中心主任负责按现行超工作量标准和实际课时数统计造表,学生处处长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交财务处核发。

2.资金来源:学校预算安排。

3.使用范围:各单位对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发放津贴。

(五)业务费(公务费)。教学单位业务费,分别按上年末在校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划拨。科研单位业务费,机关、教辅单位公务费按事业发展需要安排。

1.资金来源:学校预算安排。

2.使用范围:教学科研及行政公务各项日常公用性支出。含办公用品用具、书报杂志、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教学、行政设备的维修费、学生实验实习费、毕业论文评审费、答辩费、资料讲义和行政印刷费等。

(六)教学单位教研经费

1.资金来源:一是按照上学年实际本科生学费收入的10%计提后,按有关规定分配划拨;二是下达给研究生部掌握的教研经费;三是各教学单位本科插班生学费收入结算分配转入。

    本科生的教研经费按既往方式核算下拨;硕士研究生(不含延期生和博士生)的教研经费按上年末在校学生数和200元/人·年的标准下拨给相关教学单位;研究生公共课的教研经费按相关教学单位所承担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以及实际上课人数由研究生部核算报财务处下拨给授课单位。翻译学院和词典学中心在仅承担研究生教学的一定规模内(在校生不超过500人),对其硕士研究生教研经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生100元/年。

2.使用范围

(1)各教学单位当年教研经费的70%作为本单位业务费的补充,用于以下各方面:

① 学科专业建设:本科新增专业申报与建设,名牌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与建设等;

② 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短期学习与培训,高层次人才引进,超计划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等;

③ 课程及题库建设:课程评估或评审,精品课程建设,试题库开发和建设等;

④ 开展学术及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支付外聘短期讲学、讲座专家酬金,支付学术团体会费,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含旅差费),对外学术合作等;

⑤ 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教材编写及出版资助,购买教学、科研所必需的图书、资料等;

⑥ 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教学及教学研究项目的资助,教学研究及教学交流活动等;

⑦ 教学实习与实习基地建设;

⑧ 开展校内外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招生宣传活动;

⑨ 本单位对在教学、科研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所进行的必要奖励;

⑩ 对本科生导师、编制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指导书、申报学校布置的各类课题和项目的具体负责人的适当奖励和补助。

    其中用于奖励、补助和对外接待的费用(含本科生导师津贴),不能超出当年本项经费总额的50%。

    为便于核算和管理,本项经费划分为教研业务费和教研其他费用,各占本单位教研经费的35%。在使用过程中,教研业务费不足可从教研其他费用调节使用,但教研其他费用不足则不能由教研业务费调节使用。

(2)各教学单位当年教研经费的另外30%可用于购置及维护教学仪器设备,其中的50%由学校统筹安排,后勤处统一管理;另外50%由二级单位安排使用(以下简称教研设备费)。

对各教学单位本科插班生学费收入中结算分配转入的教研经费,按预算分配的比例35:35:30划分统筹使用。30%可用于购置教研设备的部分由学院掌握使用。

(3)研究生教研经费全额用于补充本单位业务费,不另外划分教研设备费。

(七)学生活动费

1.资金来源:学校预算安排,主要构成是:

第一,本科生活动费从预算分配给各教学单位业务费中按学生人数及原定30元/人·年标准划拨。

第二,研究生活动费从按研究生学费计提的业务费中划拨:以200元/硕士研究生·年、20元/博士研究生·年的标准划拨给研究生部作为研究生社会实践等全校性活动经费。按照80元/硕士研究生·年的标准、60元/博士研究生·年的标准划拨给各相关教学单位作为研究生活动费。

2.使用范围:配合专业教学开展的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费用、组织迎新晚会、毕业晚会、重大节日的游园、文体比赛等大型活动费用。

(八)提成收入

1.资金来源:教学单位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创收活动取得的收入,按学校规定比例结算分配转入。

2.使用范围:支付参与创收活动的人员成本及公用性成本;组织教职工集体活动、改善集体福利、补充教学科研奖励,适量的对外交流接待费等。提成收入不能进行二次分配。

(九)发展基金

1.经费来源:教学单位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创收活动取得的收入,按学校规定比例结算分配转入。

2.使用范围:用于购置和改善教学及科研设备及硬件设施条件等。

(十)专项经费

1.资金来源:各二级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学校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下达的专项项目配套的经费。

2.使用范围:按各专项项目指定的范围使用。

二、各项经费管理

(一)预算经费使用原则

    属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经常性预算经费,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使用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事业计划,将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与本单位可自主使用的创收收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预算经费下达方式

    为保证各单位经常性预算经费的均衡使用,对各单位的各项预算经费分上、下半年两次下达。特殊情况需提前拨付,各用款单位需书面报告理由及用款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同意,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处拨付。

    超预算的项目经费按预算调整的程序规定办理(管理办法另定)。

(三)各项经费管理方式

    各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方式:按项目下达经费使用额度;按项目借款或支出;按项目审核;按项目跟踪检查使用效益。

    在划拨给学院的切块经费中,岗位津贴、超工作量酬金、奖励金3个部分的资金可打通使用,当年提成收入中的30%可作为岗位津贴、超工作量酬金经费的补充(另外70%的提成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其他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属学校预算经费项目的,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项目、预算经费额度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各项费用;不得办理无预算项目、超预算项目经费额度的支出。

    各项经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执行学校的规定。除划拨给各单位的课时津贴等,需将自定标准上报校财经小组审核后执行外,其他经费各单位不得自立标准自行支出。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也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专项经费支出后,项目执行单位要按照专项项目的要求定期向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财务处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结项;项目完成后,要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检查验收。

(四)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经常性预算经费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单位“一支笔”审批后支付;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支付;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支出,先由财务处长审核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再报负责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和学校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支付。

    以上金额内同一经济事项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支出报销手续。提成收入和发展基金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

    超过1000元的支出,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五)各单位业务费、教研业务费、教研设备费、学生活动费、发展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的开支;有创收提成收入的单位,其对外交流接待费用在计提的提成收入中列支。

(六)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发放的各类津贴、加班费等,须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编制报送发放表一式两份,并列明资金来源,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转存到教职工的银行卡中。

(七)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管理模式,各单位要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成立二级教代会的单位要经本单位二级教代会讨论),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切块经费使用预算方案,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八)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不包括继教(公开)学院、国际学院、外国留学生部、校办产业、后勤实体、附属单位。

三、其它有关说明

(一)教学单位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按现行标准不变,由人事处核算后,报财务处一并切块下拨。

(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事项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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