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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7-12 15:54     (浏览)

 

广外大财〔2008〕6号

 

学校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校级及

以上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1.国内航班: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2.国际航班: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

其他教职工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学生

硬席

(硬座、

长途硬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旅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科级和讲师及以下人员须事先经本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一律按其相应等级的车船费标准进行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校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  乘坐出租车到机场或者火车站的,可以报销其当日当次的出租车票。到机场的,单程最高限额在100元内据实报销;到火车站的,单程最高限额在30元内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校级(含副校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高、正副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学生:每人每天100元/人。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的人员(含广州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等10区2市内、外,省外),借款或报销时,需附有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若会议期间统一安排住宿,并在会议通知中注明住宿自理的,其住宿费用超过规定上限标准的,凭有效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各单位安排的因公出差人员不属于参加会议的,其住宿费用超出规定上限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第十六条  学生经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标准减半。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10区2市以外参加会议和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回校后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

(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校后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

(三)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对非上级主管部门、非教学科研主管部门主办的收取高额会务费的学术会议,以及省级(不含省级)以下的学术团体(学会、研究会、协会等)、非正式学术机构或学术社团主办的会议,不予以批准参加。如确实需要参会,个人申请时须注明会议费用从参会者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或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  到广州10区2市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10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广州10区2市以内参加各种支援工作的人员,工作时间30天以上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交通费每人每天1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粤办发〔1995〕8号文和粤办发〔1997〕27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到广州10区2市以外参加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校后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到广州10区2市以内参加会议须住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不须住宿,超过下班时间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中就餐,又不能在参会单位用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可领取误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为20元(限午、晚餐)。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入我校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入我校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属学校发文确认的引进人才,可报销10吨以下的火车集装箱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含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除此以外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含留学回国直接来我校工作的人员)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我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我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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